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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时间:2024-07-07 15:42:01
实用的劳动合同汇编7篇(全文共16173字)

实用的劳动合同汇编7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7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劳动合同 篇1

甲方(用人单位):昊博国学幼儿园 地址:张家口市张北县西华西路昊博国学幼儿园性质:民办教育机构 法定代表(主要负责人):田雨春 电话号码:133112890000313--5851234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 别: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电话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各项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固定期限:自日起至月1—3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地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作,乙方工作地点为昊博国学幼儿园。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乙方每周工作六天,工作时间参照具体作息时间表。

四、劳动保护

第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六条:甲方应重视乙方在园内的安全。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元/月。

第九条:乙方试用期满后,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绩效工资:领导力与执行力 元/月,班级管理 元/月,遵守园规/月,业务考核(包括教学质量奖,含备课) 元/月。 目标奖:安全奖 元/月,满勤奖 元/月,出勤奖元/月,家长评价奖元/月,班级效益、贡献奖 元/月。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条: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劳动纪律,履行岗位职责,全心全意为幼儿服务。

第十一条:甲、乙任何一方要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并写出书面辞职报告,否则作违约处理。

第十二条:甲方继续聘用乙方,应续签劳动合同。

七、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1、乙方须严格遵守园纪、园规,并按本幼儿园教职员工奖惩方案执行奖惩。

2、各教职员工签订本合同后,需交纳押金800元/人,如无违约,合同期满后退还,如续签可不退(双方自愿)。如违约扣除乙方所交押金。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仔细阅读,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

签名: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2

甲方: 城管所

乙方:

为了加强城管所全体工作人员在各自工作岗位上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遵守劳动纪律,特制定本劳动合同。

一、基本工资

甲方每月发放基本工资1200元;全勤奖300(每月全勤,无迟到、早退,甲方奖励乙方300元);绩效工资300元(创造性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奖励300元),合计1800元。

二、劳动纪律

(1) 考勤: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劳动纪律和考勤制度,每天上下班用指纹打卡机记录真实的考勤。

(2) 上下班时间规定:

打卡时间:上午 7:00—7:10 11:20—11:30

下午 1:50—2:00 4:50—5:00

(3)月休:乙方每月可休息4天(轮休由分管和当班领导安排,有事提前书面告知)。

(4)事假:请事假需提前向分管领导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休息、乙方事假每月不超过4天,超过天数按旷工处理,事假每天扣10元。

(5)病假:请病假需向分管领导书面请假,病假结束后出具医院病历和病假休息条,由主管和分管领导签字,否则视为旷工。

(6)旷工:无故旷工半天扣60元,一天扣120元,以此类推,无故旷工7天,扣除当月工资。

(7)迟到、早退:每天按时上下班,有迟到、早退现象一次扣除20元,迟到、早退超过一小时以上的,扣除当日工资。

(8)因公办事:乙方因领导安排,办理公事不能打卡或缺勤,需及时向分管领导说明情况,并提供书面说明。

三、集镇管理

(1)各岗位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城管所支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因工作的特殊性,要有独立完成任务的能力。

(2)根据安排集镇管理人员,每个班次不能少于两个人,全天候轮岗值班,值班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持24小时手机通讯畅通,遇到突发情况,随时到岗。

四、完成任务、绩效考核

(1)责任路段:至

(2)职责:负责该路段出店占道经营、停车秩序、户外广告、建筑文明施工、门前三包等影响市容市貌行为的综合管理,市区三方检查没有扣分的现象发生,视为创造性管理,奖励300元。为履行管段职责,经检查发现该路段存在问题,一处扣50元,2处扣100元,以此类推。

(3)缺岗:单位分管、带班领导巡查时,发现不在岗位,每次扣50元。

五、完不成任务,绩效考核办法

既未完成任务,又未完成考勤(考勤中旷工达到8次以上),

甲方分管、带班领导有权停发乙方工资,并责令停止乙方岗位工作。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管所财务管理存档。

七、本协议至签订之日起执行。

劳动合同 篇3

(一)同时做两份工作签两份合同合法吗?

如果劳动合同有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规定,本单位的劳动者不得到其他单位兼职,那么劳动者就不能做兼职,否则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以追究该劳动者的责任,对其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该劳动者以及兼职的单位共同赔偿。

但是劳动法同时也规定了,如果兼职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造成了实际的损失的,劳动者和兼职的单位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

1、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和两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全日制用工只能和一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三)相关法规 —— 劳动合同法:

第69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 ……此处隐藏11883个字……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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